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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前期使用物业管理,规定有什么不同?
  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从房屋出售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前期使用物业管理,规定有什么不同?

  一、物业管理服务前期有以下规定:

  1.新建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屋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并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4.新建商品房销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5.新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止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售房单位承担,由售房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二、物业管理服务新商品房交付时

  新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除房屋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业主大会生效的业主公约终止。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
  住宅单位违反上述五项条款出售的,由市房产局或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